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 2019-04-10 11:11:17
来源:执法检查
作者:执法检查
文字:【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环责改字〔2019〕16号

 

冯志文(雷州市客路镇上塘村委会山尾李村铝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详细地址:雷州市客路镇上塘村委会山尾李村

经营者:冯志文

身份证:441223198507221935

2019年3月15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到雷州市客路镇上塘村委会山尾李村铝锭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利用两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塘排放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的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并开展渗坑整治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