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字[2016]4号
日期: 2016-09-23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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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字[2016]4

广东省雷州市钟氏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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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70786642-2

法定代表人:钟康远

地址:雷州市英利镇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由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听告字[2016]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9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听告字[2016]4)、8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2424010)。凭转账单再到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领取《广东省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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