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字〔2016〕7号
日期: 2016-10-21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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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字〔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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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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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依法进行废水排放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要量的浓度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经我市环境监察分局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C2-077号)等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6年10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即人民币玖仟玖佰陆拾元整(¥996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2424010)。凭转账单到雷州市环境监察分局领取《广东省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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