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7〕5号
日期: 2017-03-27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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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罚〔2017〕5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雷高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2755638424F  法定代表人:李天深

地址:雷州市雷高镇雷高糖厂内

2017年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规范化废水排放口之外的排水沟排放冷却循环水,冷却循环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周边环境。你单位实施了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1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通过私设排污口排放冷却循环水;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