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7〕53号
日期: 2017-09-27 09:36:02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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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罚〔2017〕53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易和汽车修配厂:          

机构代码:92440882L72704130K         法定代表人:陈玉莲 

地址:雷州市207国道(原选矿厂内)

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二、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三、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停止生产和使用,停止排放污染物;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罚款投资额(80万元)百分之三点七五计叁万元(¥3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罚款贰万元(¥20000),并处罚款柒万元(¥70000),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