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8〕8号(广东省火炬农场医院)
日期: 2018-04-24 10:21:12
来源: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本网
文字:【

雷环罚〔2018〕8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火炬农场医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40800G18665103P  

  法定代表人:李广新

  地址:雷州市龙门镇火炬农场

  我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焚烧掩埋的方式处置医疗废物,未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理。

  以上事实,有《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陆仟元(¥6000),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