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8〕10号(雷州市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2018-04-24 10:22:05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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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罚〔2018〕10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91440882568271209H      法定代表人:罗光民

地址:雷州市207国道英利镇后村路段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