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8〕12号(雷州市雷城雅惠美食城)
日期: 2018-07-19 16:24:5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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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罚〔2018〕12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雷城雅惠美食城

机构代码:92440882MA4WXDF39L    负责人:何承升

地址:雷州市雷城广朝北01号(铺面内)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你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产生油烟情况下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以及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雷州市环保局曾于2018年1月4日下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雷环责改字〔2018〕1号)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直至3月27日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5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店陈述申辩权。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罚款壹万元(¥10000)上缴国库。

2.责令停业整治。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