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环罚〔2018〕16号(雷州市南兴镇第二砖厂)
日期: 2018-07-24 16:32:32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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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罚〔2018〕16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南兴镇第二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法

地址:雷州市南兴镇袁新村

我局于2018年3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3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按投资额110万元的百分之二处罚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