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罚〔2018〕64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恒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堪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MA51N7K92X
地址:雷州市纪家镇曾家坡省道290线旁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经报批就开工建设;
二、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4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7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投资额200万元的百分之四处罚捌万元(8万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州农商银行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