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罚〔2019〕2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红旗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440882000045283 法定代表人:袁黄
地址:雷州市南兴镇袁新村207国道3601公里处旁
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未验先投制度。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雷州市红旗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旧厂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就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8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