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雷环罚〔2019〕3号雷州市新城雅全茶楼
日期: 2019-02-12 10:37:41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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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罚〔2019〕3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新城雅全茶楼:

机构代码:92440882MA4WT3K313      法定代表人:王业文

地址:雷州市新城街道西湖五横路75号富华大厦

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对你茶楼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茶楼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扩建产生油烟的中餐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

  2.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压缩机、鲜风机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扩建产生油烟的中餐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其整改,但仍建成产生油烟的项目并投入使用,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

    当事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压缩机、鲜风机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8〕76号)告知你(茶楼)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茶楼)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的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茶楼)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于当事人违法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2. 对于当事人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81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