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罚〔2019〕9号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州市助农养猪专业合作社南金养猪场:
机构代码:93440882MA4UWMLP4J 法定代表人:梁宏生
地址:雷州市客路镇南金村南边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的氨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三种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外排废水的氨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其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2424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