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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3〕3号--雷州市调风路口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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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3〕3号--雷州市调风路口加油站
日期:
2023-07-28 12:58:32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雷州市调风路口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26770735194 |
投资人 |
吴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3〕3号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处罚依据 |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8.6裁量标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该加油站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27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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