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3〕5号--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 2023-10-20 21:48:30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文字:【

行政相对人名称

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0882726523521J

法定代表人

吴启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3〕5号

违法事实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对单位:“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36%;对该医院初定罚款金额=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100万=36%×100万=36万元)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湛环〔2023〕107号)“(一)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 30%降低处罚:……3.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情形的,按较低的减少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未依法报批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一期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告知金额的3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25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0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