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3〕6号--吴启兴
日期: 2023-10-20 21:57:5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文字:【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启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3〕6号

违法事实

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负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

  2023年7月13日,我局雷州分局执法人员到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位于雷州市乌石镇乌石大道茶亭路段的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医院正在营运,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也已建成,但上述配套建设的污染处理设施设备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3年7月13日、7月20日,我局雷州分局对该医院的院长、法定代表人吴启兴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医院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目前一期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期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其中一期建设项目包括住院医技综合楼、行政后勤楼、1号楼、2号楼等4栋楼,编制床位300张,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九项“卫生”序号108“医院841”的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类别,依法应当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医院一期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9年12月28日投入使用。吴启兴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院长、法定代表人,对该医院一期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负直接责任。

  我局雷州分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该医院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雷)环限改字〔2023〕5号],责令该医院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雷州分局2023年9月18日向吴启兴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雷)环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吴启兴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吴启兴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吴启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吴启兴于2023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雷州市乌石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吴启兴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雷州市乌石卫生院及法定代表人吴启兴环保整改说明报告》。我局雷州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该医院进行现场复查,经复查,吴启兴及该医院已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雷州分局同意吴启兴的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申请,吴启兴以及该医院于2023年10月12日在《湛江日报》A07版登报声明书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吴启兴作为雷州市乌石卫生院(雷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一期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告知金额的3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肆佰元整(¥57,4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0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附件:湛(雷)环罚字〔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启兴(公示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