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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4〕1号--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4〕1号--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
日期:
2024-01-04 11:40:5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2315097476W |
投资人 |
肖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4〕1号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0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裁量权重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0%,“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1个”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10%;罚款金额=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20万=10%×20万=2万元)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3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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