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4〕1号--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
日期: 2024-01-04 11:40:5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文字:【

行政相对人名称

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2315097476W

投资人

肖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4〕1号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0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裁量权重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0%,“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1个”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10%;罚款金额=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20万=10%×20万=2万元)的规定。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3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附件:湛(雷)环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州市和兴建筑材料厂(公示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