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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4〕2号--湛江君实糖业有限公司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4〕2号--湛江君实糖业有限公司
日期:
2024-06-19 09:59:4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君实糖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MA53CR9131 |
法定代表人 |
刘忠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4〕2号 |
违法事实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
处罚依据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8%+0%+0%+2%+0%)×100万=20%×100万=20万元)]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湛江君实糖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7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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