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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号--雷州翠龙木业有限公司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号--雷州翠龙木业有限公司
日期:
2025-01-17 17:17:46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雷州翠龙木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2MA56829F0H |
法定代表人 |
戴寿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5〕1号 |
违法事实 |
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10%+0%+8%+0%+0%+2%+0%)×100万=20%×100万=20万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三、减轻处罚清单序号1“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幅度“减轻后的处罚金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80%”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鉴于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的氮氧化物超标倍数较小,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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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5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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