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5号--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5号--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
2025-03-18 09:04:39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7254890771 |
法定代表人 |
梁少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5〕5号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2裁量标准“所在区域属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为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13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