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0号--雷州汇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日期: 2025-04-01 11:14:55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文字:【

行政相对人名称

雷州汇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2MA4W7GC44K

法定代表人

黄云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5〕10号

违法事实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二)按一般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3-28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附件:湛(雷)环罚字〔2025〕10号  雷州汇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公示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