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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2号--湛江华源糖业有限公司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2号--湛江华源糖业有限公司
日期:
2025-04-01 11:22:25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华源糖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12MAE2ELUM9B |
法定代表人 |
颜堪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5〕12号 |
违法事实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8%+0%+0%+2%+0%)×100万=20%×100万=20万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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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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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28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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