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4号--广东锦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2025-11-27 15:46:10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文字:【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锦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551BU6K

法定代表人

张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5〕14号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2.3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已联网但未正常使用,裁量权重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10%+10%+0%+0%+0%)×20万=20%×20万=4万元]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6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附件:湛(雷)环罚字〔2025〕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锦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示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