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5〕15号--深圳国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日期: 2025-11-27 15:46:16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文字:【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国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RLDFXC

法定代表人

山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5〕15号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2.28裁量标准[“违法程度: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实施污染治理”、“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幅度: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对于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第六条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裁量:(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 及本细则附件,对相应裁量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后,得出初步罚款区间;……环境违法行为具有3个以上(含3个)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最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3个以上(含3个)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的最低限处罚。”和第七条“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1.5);(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6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附件:湛(雷)环罚字〔2025〕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国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公示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