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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6〕4号-雷州市龙之润水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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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6〕4号-雷州市龙之润水产品有限公司
日期:
2026-10-09 20:45:08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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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雷州市龙之润水产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2MA51TPU20G |
法定代表人 | 陈妃冠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雷)环罚字〔2026〕4号 |
违法事实 | 雷州市龙之润水产品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无排污”、“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08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