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雷)环罚字〔2026〕2号-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
日期: 2026-05-28 16:44:56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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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2724788550Q

法定代表人

陶丽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雷)环罚字〔2026〕2号

违法事实

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裁量权重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8%+0%+0%+2%+4%)×100万=24%×100万=24万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认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认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的,依照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减轻处罚清单中“减轻后的处罚金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80%”的裁量幅度,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的20%减轻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7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