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方案
日期: 2018-01-09 16:54:45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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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厅《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号)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湛环函〔2018〕28号)的要求,了解和掌握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摸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情况,查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为后续开展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标定界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

三、排查范围

根据《湛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方案》的要去,我市列入范围的有:南渡河饮用水水源地、西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四、工作安排

(一)核查并报送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于2018年1月9日前报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二)全面开展排查,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南渡河、西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工作情况、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和排查情况清单,报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五、工作重点

(一)加强基础信息填报。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新设立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增补,对已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删除。进一步核查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批复情况以及立标定界情况。

(二)重视矢量边界信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成果之一,承担保护区边界划分的技术单位通常拥有相应的矢量数据。对于经核实确未制作矢量边界信息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厅组织技术单位,根据保护区划分文件上的文字描述或拐点坐标,制作保护区矢量信息,参照实地情况对矢量边界数据修订确认后,按要求报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三)做好保护区划定基础工作。对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技术规范,抓紧开展基础工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完善报批程序。

(四)明确专项排查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违法活动,检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的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

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成立由环保局邓培局长任组长,环保局方坚副局长、环监分局局长邓齐局长任副组长,环保局各相关科室、环境监察分局相关人员为组员的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通力合作,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排查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排查工作,要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核查和报送工作。要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排查及报送工作。

(三)建立问题清单,提前谋划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环保部门要在全面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问题清单管理并及时报市政府。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的原则,提出问题分类意见和整治任务分工建议,为后续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四)强化信息公开,运用舆论宣传助力排查工作。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集中宣传报道专项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典型问题,鼓励群众举报,全面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