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日期: 2021-09-29 15:35:03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
文字:【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七批2021年9月29日)

序号

批次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第二十七批245号

D2GD202109220016

湛江市雷州市附城镇城东村文化楼往南田路100米有个石灰加工点,使用手扶拖拉机的机头进行生产,产生噪声和粉尘对周边村民造成污染。已存在10多年,多次反映都没有得到处理。

雷州市

大气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涉及的“石灰加工点”实为符某聪石灰浆加工点,位于雷州市附城镇东门中村居住区内的符明聪住宅(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一楼,经营面积约60平方。该加工点属于家庭住宅式加工点,经营者为符某聪,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审批文件,主要设备有:1台农用拖拉机发动机、1台搅拌机、3个石灰浆池,主要原料是生石灰块,产品是石灰浆(本地俗称石灰油),生产工艺是原料-粉碎-加水-搅拌-陈化-装车,无降噪防尘措施。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石灰浆池边堆放有约2吨未加工的生石灰块,石灰浆池内有少量陈化石灰浆。
          现场检查时经营者符某聪陈述,该加工点已存在约30年,其于1995年起在该地搭建简易棚开展石灰油加工经营活动,当时周边均为空地,尚未建筑居住房屋;并于1999年注册登记企业为明聪石灰油加工厂,但一直没有更新相关登记证书,也没有按照最新加工企业经营要求,办理工商部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其于2009年拆除简易加工棚屋并在原址建筑2层楼房,在楼房1层继续进行石灰油加工经营活动。目前,该加工点有订单时经营时间一般为上午7:30至11:15、下午14:30至18:30,无订单时不生产。
          经走访周边居民了解,该加工点生产时的确有噪声产生,但周边居民未反映粉尘问题。经现场研判,该加工点位于附城镇东门中村居住区内,生产设备极为简陋,存在经营场所不合理、无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无降噪防尘措施等问题,属于“散乱污”场所。另外,在收到本转办件前,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及附城镇政府等单位均没有收到群众对该加工点的有关投诉。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雷州市附城镇东门中村居住区内有一个石灰加工点,主要生产设备为农用拖拉机发动机、搅拌机、石灰浆池等,无降噪防尘措施,生产时的确有噪声等产生。暂未发现存在“多次反映都没有得到处理”的情况。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加工石灰油的柴油机头1台予以查封。

部分属实

      2021年9月23日,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加工石灰油的柴油机头1台予以查封。当天,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及附城镇政府对该加工点业主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雷州市市场监管局、附城镇政府等单位继续跟踪该加工点的经营场所不合理、无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无降噪防尘措施等问题整改工作,力争9月30日前整改到位。二、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无证经营场所巡查工作,引导群众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监管,防止问题反弹。

阶段性办结

2

第二十七批146号(重复投诉)

X2GD202109220109

反映遂溪县城月镇文章西村某承包商在村民生活区的争议土地建猪场,养猪场的建设没有经过任何环保评估,对该村的居住环境,生活水源,空气将造成严重污染。

遂溪县,雷州协办

 群众反映的猪场实为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所建猪场,位于城月镇文章西村南约684米处、文章东村南约520米处、雷州市黄桐村西北约314米处,围墙内面积48.75亩,所处区域地名为案山坡(雷州市黄桐村称古窝坡)。经查,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承包案山坡林地作为猪场的建设用地。该公司已于2021年2月6日开工建设生猪养殖场项目,于2021年8月3日投入使用。根据该养猪场设计,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应包括集粪池、猪舍通风系统、固液分离设备、沼气池和沼液池、臭气处理设施等。2021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该猪场已建有4间猪舍(其中,2间猪舍已投入使用),生猪存栏量1300头;已配套建设收集生物菌种发酵处理池(猪舍内每个单间猪栏底部都配套建设,猪粪猪尿进入该池进行发酵处理)、集粪池、通风系统、沼气池(已挖好但未铺设黑膜)、三级化粪池(已完成主体建设,配套管道未完善);但尚未建设沼液池、臭气处理设施设备及安装固液分离设备。
        一、关于群众反映“遂溪县城月镇文章西村某承包商在村民生活区的争议土地建猪场”的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某承包商”实为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遂溪县城月镇高明村委会文章西村南建设养猪场(占地面积约48亩),由文章西村村民吴某兰(遂溪县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该地块属于文章西村集体土地)。该猪场所占用地类型是一般林地(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已申报设施农用地备案,并获得批复(《关于对遂溪县城月镇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申报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批复》《城月镇人民政府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镇村级公告>》《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另外,关于“案山坡土地权属”问题。1982年,海康县人民政府将案山坡山林权属分别确权发证给文章村1-4队(即现文章西村)和文章小学。文章西村的林权证(海府林字第34号)确权林地面积50亩,四至是:东至古窝坑;西至南山坑;南至黄桐坑;北至学校林地。文章小学的林权证(海府林字第32号)确权林地面积150亩,四至是:东至古窝坑;西至南山坑;南至1-4队林地;北至大溪。1983年,原海康县沈塘公社的文章村、文章小学划归遂溪县城月公社管辖。由于文章东村多次干扰文章西村对案山坡林地的管理使用,文章西村于1998年4月25日向遂溪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予以确认土地权属的申请书》。遂溪县人民政府经多次裁决,最终作出《关于文章西村与文章东村、文章小学争议案山坡(岭)林地的处理决定》(遂府〔2002〕10号):维护海府林字第32号和第34号林权证书;两张林权证的四至不变,面积按核定确认的为准,即海府林字第32号林权证确权的土地面积为80亩,海府林字第34号林权证,确权的土地面积为240亩。湛江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湛府复决〔2002〕42号),维持上述处理决定。之后,各方不再争议,按(遂府〔2002〕10号)文的处理决定管理使用案山坡林地。至2019年,文章西村在该土地上种植砍伐多造林木,均未再发生纠纷。2020年8月7日,文章西村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NO.190094611)后在该村村南对面岭“案山坡”砍伐林木,多次受到邻近村庄雷州市沈塘镇卜格村委会黄桐村村民以该林地属黄桐村为由进行阻扰。2020年12月28日,黄桐上、下村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文章西村与文章东村、文章小学争议案山坡(岭)林地的处理决定》(遂府〔2002〕10号)及湛江市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粤08行初17号。该案件已于2021年4月22日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中。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文章西村建有养猪场,且养猪场由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所建,所处区域属于文章西村村民吴某兰承包集体土地范围内。
     二、关于群众反映“养猪场的建设没有经过任何环保评估”的问题。
          经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由于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规模是年出栏量4980头,建设项目位于城月镇高明村委会文章西村案山坡,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划定的环境敏感区。且该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7日完成项目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2044082300000139),于2021年2月6日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8月3日才开始生猪养殖,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程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规定,该公司实行了排污登记管理,持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0823MA55JBL16H001Z),环保手续齐全。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群众反映“对该村的居住环境,生活水源,空气将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经查,该猪场四周均为林地,东侧约100米处是粤海铁路(铁路呈北南走向,处于该猪场与黄桐村之间,与黄桐村之间约种植有200米桉树林带)。该猪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为猪粪、养殖废水和臭气,污染物处理流程为:养殖过程中猪粪和养殖废水经过1.8米高集粪池收集存放在猪舍下部,当集粪池收集的固液混合物大道1.4米高后用机器抽出或排出;经固液分离机预处理后,其中的猪粪全部用于肥田;液体则排入沼气池厌氧处理后,收集于沼液池中,作为肥水施用于周边农林作物;沼渣则外售至有机肥料厂及周边农户;臭气通过通风系统排除到封闭房间进行除臭。2021年9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猪场的通风系统建在猪舍西墙,并正常运行;遂溪县执法人员站在有猪的猪舍通风系统排气扇下可闻到轻微臭味,场界其余处未闻到臭味,场内也未闻到臭味;遂溪县执法人员未发现猪舍内有养殖废水排出;猪舍西墙通风系统抽风机发出噪声,但声音不大(执法人员站在距离抽风机30米以外听不到声音);2021年9月23日下午,市生态环境遂溪分局委托深圳市纵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猪场进行臭气监测,监测结果待出。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为:该养猪场臭气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部分属实

      一、2021年9月23日下午,遂溪县委副书记、代县长陈升到现场督办该转办件并提出要求:城月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群众重复投诉的问题,争取早日解决。要及时公开污染投诉调查处理的最新情况,同时密切关注村民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村民思想工作,防止群众矛盾激化,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城月镇政府现场核查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的审批手续资料,督促指导文章西村和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养猪场等单位妥善做好维稳工作,督促该公司依法依规经营。
          三、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已于2021年8月23日对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养猪场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养殖生猪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1日对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采取有效措施妥善清运转移生猪;于2021年9月17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遂)环限改字﹝2021﹞26号),责令该公司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成之前,生猪养殖场不得投入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与雷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妥善做好遂溪县喜猪乐公司养猪场与雷州市黄桐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城月镇政府将继续对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督促该公司依法生产、守法经营。   二、遂溪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各畜牧兽医站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服务工作,推进遂溪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全覆盖。三、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将密切跟踪群众反映的问题,强化日常巡查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四、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加快对遂溪喜猪乐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进度,确保查处到位。跟踪监测结果,如发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五、举一反三,近期对全县范围内的生猪养殖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