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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第三十一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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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日期:
2021-10-03 15:49:2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作者: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第三十一批次 2021年10月3日)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GD202109260469 | 反映雷州市207国道企水路口对面河段以邦塘村“肚钱武”等人明目张胆占用河堤建房,污水直排,严重破坏青年运河水生态,希望有关部门肃清两岸占用物,确保水渠畅通。 | 雷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7日,雷州市水务局、雷州市住建局、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白沙镇政府、雷州市河长办及雷州市水务局下属单位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等单位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问题的地点位于207国道雷州市企水路口对面雷州青年运河东运河段,即水泥厂桥头至企水路口对面段,全长400米,河宽30米,河堤脚外10米以内属河道安全保护区范围。该河段右侧建有整排建筑物、构筑物,共计15座,其中楼房5座、钢结构房1座、铁皮屋9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构建筑物4座,在河堤10米开挖线以外的有11座(但部分挡土墙、围墙、后院及临时搭建物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直排入河道的管道共计31条,河旁有多处畜禽养殖棚,生活垃圾、杂物乱堆乱放,污水横流。 上述构建物均处在河堤与207国道之间(后傍河道,前临国道),依次是广东立方工程公司(4层楼房及仓库)、废纸收集点(铁皮屋)、轮胎店(铁皮屋)、出租楼房(二栋二层)、闲置仓库(铁皮屋)、农资仓库(铁皮屋)、私人居住楼(五层)、农机服务合作社(两层钢结构房)、农机店(铁皮屋)、农药肥料店(二层铁皮屋)、石材厂(砖墙铁皮屋)、钢房销售店(砖墙铁皮屋)、空地、汽车修理厂(楼房)。另外,农机店与农药肥料店相连,均属邦塘村“肚钱武”的铺面,占地面900平方米(临路长度45米、宽20米)。“肚钱武”实名李某武,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人。另外,自2021年8月起,白沙镇政府对该河段开展清淤、水面保洁等工作,现该河段水渠畅通,未发现堵塞现象和破坏河水生态的问题。 综上,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属实部分有:一是邦塘村“肚钱武”等人擅自占用位于广东省雷州市207国道企水路口对面河段河堤建房;二是该地段有个别居住户,大部分是临路店铺、摊位和仓库,有多条排水管道伸入河道,部分是生活污水通过塑料管排入运河沟,对水体造成一定污染。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向临河住户、店铺作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3天内完成截污封管、清理拆除等任务。白沙镇政府向违章构建物业主作出《限期清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3天内自行清理拆除乱搭乱建并恢复土地原状。 | 基本属实 | 2021年9月28日,雷州市水务局下属单位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向临河住户、店铺作出《整改通知书》(共18份),责令当事人在3天内完成截污封管、清理拆除等任务。2021年9月29日,雷州市张仁建书记率队到现场督办,要求各有关单位全力以赴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并把这一项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治任务;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天,白沙镇政府向违章构建物业主作出《限期清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3天内自行清理拆除乱搭乱建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白沙镇政府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截至2021年10月1日,上述违章构建物业主尚未进行自行清理。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白沙镇政府、雷州市水务局等单位继续跟踪督促当事人自行清理拆除乱搭乱建,如若上述15宗构建物业主不进行自行拆除,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强制处理,力争10月20日前完成。二、雷州市水务局、白沙镇政府加大该河段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清理整治河道两旁生活垃圾、杂物等,清理拆除乱搭乱建和畜禽养殖设施,改善周边环境,消除污染源。三、加大法律法规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住户及经营户提高法律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搞好环境卫生,禁止乱丢垃圾杂物和排放污水。四、举一反三,雷州市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常态化开展河道“五清”和“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 | 未办结 | 无 |
2 | X2GD202109260454 | 反映雷州市杨家镇黄桐村支部书记2016年利用职务之便破坏耕地良田80多亩,违法深挖水塘养殖,污水直排,严重破坏生态和制造污染源,多次向杨家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均无结果。 | 雷州市 | 土壤 | 接到本转办件前,雷州市于2021年9月19日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二十三批199号转办件反映“杨家镇黄桐村委会坡仔村约80亩基本农田被造塘进行长期养殖,造成河流水源污染特别严重。辖区诸多村庄普遍毁田造塘现象。”的问题。雷州市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当时核查结果为:雷州市杨家镇黄铜村委会坡仔村村前的水塘总面积82.06亩,其中水田64.15亩,坑塘水面17.32亩,林地0.59亩,没有占用基本农田。该水塘地势低洼、易积水,于上世纪60年代前自然形成。现该水塘用于养殖罗非鱼,由于对水质要求不高,因此基本没有外排养殖尾水。但由于未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属无证养殖。核查后,杨家镇政府成立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该案件的整改落实工作,并要求该塘业主于10月10日前转卖或转养该水塘中鱼苗,10月15日前排干水塘,11月15日前实现复耕复绿。 接到本转办件后,杨家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再次核查。经查,杨家镇政府纪委监委曾于2020年10月对群众反映吴某文将92亩农田改造成鱼塘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坡仔村鱼塘改造前是大小两块草塘,面积一共为92亩(实为82.06亩)。后为壮大集体经济,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该塘承包给黄桐村民委员会和坡仔村民吴某权共同养殖经营。另外,吴某权为了更好利用水塘,于2015年5月把大小两个塘之间的堤坝打通并修建新的塘堤,总面积不变。因此,不存在违规改塘、违法深挖水塘养殖和破坏耕地等情况,且利用低洼水田养殖不违反水田非农化。此外,杨家镇政府曾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5月28日就12345热线市民反映坡仔村鱼塘的问题进行相应答复。 综上,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属实部分有:杨家镇黄铜村委会坡仔村水塘用于养殖,但未发现污水直排和破坏耕地等情况。 | 部分属实 | 2021年9月29日,雷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佩同志率队到现场督办,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群众反映问题,全力以赴抓好该案件的整改落实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改任务。2021年9月30日,该水塘的鱼苗已基本全部转养或清理。同时,黄桐村委会正利用两台抽水泵把鱼塘的水排往附近的农田和林地,经过植被吸收降解后无害化处理,预计10月7日前完全排干水塘。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杨家镇政府、雷州市农业农村局、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持续跟踪督促黄铜村委会与坡仔村村民吴庆权,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该水塘的整改工作,力争11月15日前完成复耕复绿。二、做好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三、举一反三,杨家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违法养殖或占用基本农田养殖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开展全面排查,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坚决防止毁田造塘等破坏生态环境现象的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3 | X2GD202109260408 | 反映雷州市纪家镇锦盘村陈某非法强占邻村林地、破坏林地违建KTV,噪音扰民,在居民区附近养鸡,气味臭气熏天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态度消极,不作为。 | 雷州市 | 大气,噪音,其他污染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涉及的地点位于雷州市纪家镇绵盘村北坡岭(纪家镇洋尾村后堀坡),该地为雷州市纪家镇绵盘村与洋尾村争议地。2010年1月21日,雷州市纪家镇洋尾村与陈某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纪家镇洋尾村后堀坡一块约8亩的林地承包给陈某聪种植桉树及经济作物使用(承包期限20年)。陈某聪于2010年年底擅自将该地的3.326亩林地进行平整并建设房屋(该地地类为有林地,在该地建设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其中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59.8平方米(包括陈某聪房屋及自用KTV房),其余为果树种植园。2018年12日11日,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对陈某聪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国土资﹝2019﹞4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3.326亩土地,且对当事人陈某聪非法建筑占用土地面积459.8平方米处以罚款7356.8元(每平方米罚款16元),当事人陈某聪于2019年8月2日缴清罚款。经2021年9月29日现场调查,陈某聪在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期间已自行拆除该KTV房设备设施,目前该KTV房已处于荒废状态。同时,陈某聪在该林地没有养鸡行为。 综上,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属实部分有:雷州市纪家镇锦盘村陈某曾非法占用林地建房,但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18年12日11日立案查处。暂未发现群众反映的“在居民区附近养鸡,气味臭气熏天等问题,湛江市到雷州市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态度消极,不作为等行为”问题。 | 部分属实 | 2021年9月28日,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纪家镇政府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纪家镇政府现场要求锦盘村委会加强对该村禽畜养殖的管理,及时清理转运禽畜产生的粪便垃圾,保持村庄干净整洁。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纪家镇政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二、纪家镇政府举一反三,加大辖区内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三、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4 | X2GD202109260401 | 反映古村址坐落于附城镇徐马村附近,其中一块耕地和林地租赁给附城镇政府办砖厂,附城镇政府却擅自转租给方某建砖厂,未经村民同意该砖厂在附城镇卜里坡开采粘土制售红砖,自2013年起,该砖厂不顾国家禁止生产粘土砖的政策,肆无忌惮地到处剥光古村址林地表层的泥土和植被,挖粘士生产红砖,挖得到处是坑坑洼洼、水坑遍布。 | 雷州市 | 生态 | 2021年9月28日,根据雷州市委张仁建书记的批示要求,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公安局、雷州市住建局、附城镇政府等单位到附城镇卜里坡村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问题涉及的“砖厂”位于雷州市附城镇卜里坡村,全称为附城镇红砖厂,法定代表人为方某,占地面积约53.33亩,地类为采矿用地。该砖厂原由方某投资创办,附城镇政府于1994年3月26日与方某签订《承包土地建轮窑砖厂合同书》,参与该砖厂经营。后来,由于该地土地权属纠纷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附城镇政府退出与方某的合作经营,并把附城镇政府对该砖厂的权益移交给城东村委会。2003年9月23日,附城镇城东村委会与方某签订《协议书》,建立了合作经营关系,合作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附城镇红砖厂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6月16日至2012年6月16日,但该砖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情况下,仍然于2013年在附城镇卜里村(卜里坡)非法开采粘土制售红砖,采挖面积约92亩,违反了《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2013年12月23日,原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砖厂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4年3月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国土资〔2014〕112号)。2014年7月,原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向雷州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作结案处理,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附城镇政府对该红砖厂采取断电停产措施,并多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窑体及附属设施。 2021年10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公安局、雷州市住建局、附城镇政府等单位再次到现场调查核实,该砖厂现已处于荒废状态,该处矿坑现状为水塘,被当地村民作为鱼塘养鱼使用,未发现该鱼塘(矿坑)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综上,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属实部分:自2013年起,附城镇红砖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情况下,仍然在附城镇卜里村(卜里坡)非法开采粘土制售红砖,并遗留下矿坑,不顾国家禁止生产粘土砖的政策。但暂未发现“卜里村将一块耕地和林地租赁给附城镇政府办砖厂,附城镇政府却擅自转租给方某建砖厂”的情况。由于该处矿坑已被村民养鱼使用,且雷州市政府拟将该地纳入雷州市高铁站片区的征地范围,经综合考虑群众利益及实际情况,附城镇政府等单位要求该鱼塘(矿坑)养殖户做好养殖管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不良影响,且维护好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周边土地。 | 部分属实 | 由于该处矿坑已被村民养鱼使用,且雷州市政府拟将该地纳入雷州市高铁站片区的征地范围,经综合考虑群众利益及实际情况,附城镇政府等单位要求该鱼塘(矿坑)养殖户做好养殖管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不良影响,且维护好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周边土地。2021年9月30日,雷州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长李小军亲自到附城镇徐马村督导检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整改工作,现场听取附城镇整改工作进展汇报,并要求做到立行立改,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要立足长远发展,绝对不能为一己之私去破坏生态环境。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雷州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严格审批自然资源利用行政许可,完善对经营单位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违法开采等行为。二、继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常态化巡查监管,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杜绝该类现象的发生。 | 未办结 | 无 |
5 | X2GD202109260305 | 举报距离南山乙桥头(南山乙森林公园石头标记牌坊)约100米处的一家养猪场造成环境污染,滋生蚊虫,臭味扰民,至今仍未搬离和拆除设备填平污染水坑。 | 雷州市 | 大气,水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涉及的“养猪场”位于雷州市客路镇水标村委会南山乙桥头(南山乙森林公园石头标记牌坊)约100米处,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距离最近居民住宅约25米。该养猪场由经营者易仁武于2013年承包南山乙村集体土地建设,主要养殖母猪、肉猪,建有防渗透的三级化粪池(规模为4×3×1米),粪水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施肥,属于规模化以下的农村养殖户,不属于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9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养猪场已空栏,化粪池处于空置状态,现场未发现有废水排放及臭气产生情况。经询问了解,由于群众多次投诉反映,该养猪场生猪已于2021年9月5日全部搬离,并已拆除相关养殖设施。同时,该养殖户承诺不再在此进行养殖,养猪场现用于堆放杂物。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有:群众反映的“距离南山乙桥头(南山乙森林公园石头标记牌坊)约100米处存有一家养猪场”情况属实,但未发现该“养猪场存在至今仍未搬离和拆除设备”等情况。 | 部分属实 | 2021年9月27日,雷州市陈玉虹副市长率队到现场督办,指导该养猪场的整治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该案件的整改落实工作。同时,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现场督促该养殖户妥善处理好猪场搬离后的环境卫生工作,切实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客路镇举一反三,加强对全市辖区内同类案件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二、客路镇政府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切实加强巡查监管,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6 | X2GD202109260114 | 反映雷州市207国道旁龙门镇的大招牌“万顺筐厂”、“龙门筐厂”、“金星道班筐厂”,英利镇的“绿色包装筐厂”、“金菠筐厂"与英利交警中队后面的筐厂等都是没有环评经营的。 | 雷州市 | 其他污染 | 经查,“万顺筐厂”实为雷州市龙门镇粤信包装厂,位于雷州市龙门镇人民大道谢家村(陈某海住宅),经营者为陈某海;“龙门筐厂”实为雷州市龙门镇远达塑料制品厂,位于雷州市龙门镇谢家村(207国道旁),经营者为何某林;“金星道班筐厂”实为雷州市龙门镇凯旋塑料制品厂,位于雷州市龙门镇金星道班,经营者为游某大;“绿色包装筐厂”实为雷州市明威塑料加工厂,位于雷州市英利镇东方红农场第三生产队西南边,经营者为林某瑾;“金菠筐厂”实为雷州市英利镇金波塑料包装厂,位于雷州市英利镇三元村委会六仔村西侧,经营者为李某红;“英利交警中队后面的筐厂”实为雷州市英利镇丰顺塑料筐厂,位于雷州市英利镇公司园(四方香罐头厂附近),经营者为陈某明。上述6家筐厂均属于塑料加工厂,产品为塑料筐,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目前,该6家筐厂均处于停产整治状态。 一直以来,雷州市不断加强对塑料制品行业的监管,2021年5月18日,雷州市印发《关于印发雷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头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2021年8月16日,雷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再次发函,要求各镇(街)对以往排查出来的27家塑料加工厂及时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散乱污”整治“回头看”工作落实到位。 2021年9月16日,雷州市接到第二十批192号转办件后,再次对全市的塑料加工厂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统计情况,雷州市塑料加工厂数量从27家减少为19家(本转办件群众反映的6家塑料加工厂亦在其中),体现雷州市在塑料制品业的监管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此外,由于上述19家塑料加工厂已于前期开始开展整改工作,且目前已是秋季不再是瓜果蔬菜盛产季节,市场对塑料筐等塑料制品的需求量大为减少,所以这19家都处于停产整治状态。 综上,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雷州市已拟定《雷州市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正在加紧呈批中),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两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计划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 | 属实 | 为进一步推进塑料加工厂整治工作进度,根据雷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雷州市已拟定《雷州市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正在加紧呈批中),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两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计划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 接到转办件后,雷州市包案领导曹康武常委于9月28日迅速组织雷州市科工贸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雷州市市场监管局、龙门镇、英利镇等单位召开信访案件研判会,并赶赴企业现场调研督导,对案件的办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一是龙门镇、英利镇对辖区内的塑料加工厂再次开展摸底排查,查清查实每个工厂的整改进度,并严格按照《雷州市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尽快落实整改。二是各有关部门、镇政府进一步加强巡查,防止整改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如若发现擅自恢复生产、不按时完成整改的工厂,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三是严格按照整治方案中的关停取缔、升级改造两种方式分类开展,执行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做到“关停要坚决、整改有标准”。 下一步工作措施:雷州市将以问题排查彻底、整治方向准确、工作推进高效为准则,严格按照《雷州市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阶段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同时,加强对群众反映的6家塑料加工厂整治情况巡查监管,持续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死灰复燃的情况发生。 | 未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