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实施精准扶贫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操作细则
日期: 2018-06-28 09:34: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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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实施精准扶贫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操作细则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顺利推进我市扶贫产业项目实施,建立贫困户减贫长效机制,实现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目标,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和《关于印发〈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雷财农【2016】112号)和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雷财农【2017】8号)要求,针对前阶段精准扶贫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化扶贫资金拨付程序,提高扶贫项目实施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光伏扶贫项目

光伏扶贫项目是指具备光照、资金、土地、并网、消纳等条件,在行政村、自然村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的扶贫项目。

(一)项目必须经雷州市发改、供电部门申请立项,并取得市发改部门立项、供电部门并网批准许可,方可实施。

(二)项目须经有资质单位勘察设计和做出预算,报送市财政投资审批中心审核。

(三) 项目达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村委会委托镇政府作为预算单位邀请3个有资质的施工方竞投,并作出中标通知书;项目超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按照招标程序办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项目中标后,在镇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监理开具开工令后才能动工。

 (四) 项目不拨付预付款,光伏主板进场安装完毕,双方办理初验确认手续后,才能申请拨付50%项目工程资金。 

 (五) 项目完工后必须由镇政府、镇财政所、施工方、业主、监理设计单位、驻点单位等派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经供电部门并网确认正常运行一个月,再拨付45%工程款,预留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可申请办理拨付。

 (六) 凡是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7】673号)文件执行。

(七)使用精准扶贫财政专项资金,在村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村委会须制定每年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扶贫办备案。每年年底,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分配给贫困户,并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和使用账务要有专人管理。

二、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

为推动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决定关于2018年实施100个镇级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的落实工作,组织实施“一镇一业”、“一村一品”,镇村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带动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 “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或参与长效稳定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做到在家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参与1个农业特色产业项目。镇政府作为扶贫农业特色产业项目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本镇、村实际,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采取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合作等多种形式实施产业扶贫,充分发挥带头人作用,把有劳动能力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产业化合作经营范围,把扶贫开发资金统筹到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尽快启动项目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流程如下:

1.镇政府是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是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镇政府指导村制定农业特色产业项目扶贫方案计划,由村委会及驻村工作组组织贫困户召开会议讨论,会议须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二贫困户参加,并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2. 村成立项目理财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驻村干部、镇驻点干部和村委会干部组成, 项目理财小组负责项目论证、评估、把关,对项目实施做出审核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项目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须形成会议纪要。

3. 凡是由镇、村自主实施的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形成资产及资产收益,按照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8】65号)文件执行。

4. 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各村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规划的调整,协调各村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到期回收本金再使用的要按《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雷财农【2016】112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三、项目资金审批及管理

(一)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及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下的,由镇政府成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二)扶贫产业项目的申报、审批、公示、实施、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特色产业项目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报雷州市财政局、雷州市扶贫办备案。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扶贫产业项目,由镇政府扶贫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四)各镇应将镇级农业产业产业项目及村、户农业产业扶贫项目按粤扶办【2018】69号文件要求录入扶贫项目库,对资金投入、拨付、资金监管及使用成效等方面进行量化,做好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精准扶贫项目资金请款流程

2.雷州市精准扶贫光伏项目资金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