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6-04-07 11:01:40
来源: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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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助力“百千万工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如覃斗芒果、流沙南珠、雷州青枣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包括具有实际生产能力和相关生产资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自愿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三、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生产者,应当向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当覆盖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质量特色指标要求);

  (四)地理标志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文本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采用A4纸装订,不可胶装。

  四、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县级初审。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限期申请人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三)核准使用。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布核准公告,并发放专用标志矢量图下载口令。被核准企业即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平台(https://ggfw.cnipa.gov.cn/dlbzgl/homePage),依据下载口令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按照规范要求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使用。

  五、规范使用要求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五)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附件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docx

                  附件2.(流沙南珠地理标志产品)2005年第114号.pdf

                  附件3.(覃斗芒果地理标志产品)2005年第118号.pdf

                  附件4.《地理标志产品 覃斗芒果》(DB4408 T4-2023).pdf

                  附件5.《地理标志产品 流沙南珠》(DB4408 T5-2020).pdf


  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联系人:肖贤冲、梁丽君,联系电话:0759-883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