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10-13 17:23:06
来源: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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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人:郭艺杰,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进一步强化雷州市储备粮管理,保障雷州市粮食安全,我市重新制定印发了《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雷州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省、湛江市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积极推动我市粮食安全工作。特别是落实好2022年4月湛江市委第二巡察组关于巡察雷州市涉粮问题反馈意见整改及2022年5月省粮食安全审计整改工作,以整改落实推动粮食安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9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修订中。

  2007年8月22日,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雷府〔2007〕105号),2015年8月12日,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雷州市落实县级储备粮新增规模工作方案》(雷府办函〔2015〕166号)。由于《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规范。为此,市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三)《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四)《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办法》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基本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结合雷州市实际制定,主要规定了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储单位等部门在储备粮收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及粮食领域相关职能部门与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定期轮换制度,对实施销售、轮换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粮食领域有关费用、补贴来源及相关财务统计制度;明确了对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与惩戒手段。

  三、文件修改更新的内容

  对比即将同步失效的《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雷府〔2007〕105号)和《雷州市落实县级储备粮新增规模工作方案》(雷府办函〔2015〕166号),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下列修改更新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储单位、审计机关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雷州市支行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了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有关制度。特别是按照规定要求承储单位在完成县级储备粮入库10天内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县级储备粮每次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成品粮大米实行每年定期轮换等相关制度,确保粮食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了县级储备粮的财务统计制度及监督检查责任。明确规定并细化了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贷款利息补贴等一系列费用管理制度及标准,确保涉粮相关费用得到及时足额的拨付。同时,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定期普查制度,并要求承储单位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明确提供贷款的机构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对行政机关、农发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