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覃斗镇流沙海砂净化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日期: 2025-01-13 18:14:41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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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覃斗镇流沙海砂净化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雷州市覃斗镇流沙海砂净化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雷州市新城大道124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邮编:524200 联系电话:0759-8803364,传真:0759-8852523。

项目名称

雷州市覃斗镇流沙海砂净化厂

建设单位

广东雷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湛江市雷州市覃斗镇流沙码头及码头后方35.8727亩工业用地

环评机构

湛江市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雷州市覃斗镇流沙海砂净化厂位于雷州市覃斗镇流沙码头及码头后方35.8727亩工业用地内,计划建设一条年加工400万吨海砂原料的生产线,净化海砂总产量320万吨/a,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材料堆场、成品砂堆场、生产净化车间、沉淀池及其他辅助设施。净化工序主要是通过冲流,砂水分离和脱水,重复上述工序共8次,冲洗水经过十级沉淀池处理后在流沙湾码头前沿面向海域一侧排放,坐标:东经109554.657秒,北纬202611.392秒,该排污口由广东雷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做为唯一使用权人。排放规模3586m³/d;预计总投资人民币约0.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内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食宿主要依托附近民居解决食宿,无施工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施工扬尘经施工现场围蔽、工地路面硬化、工地砂土、物料加强覆盖、出工地车辆冲净车轮车身等措施处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密闭运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等措施降低固体废物影响。

(二)营运期

1.地表水(海洋)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拟采取以下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十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除部分回用外,其余经管道排入流沙码头海域,洗沙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附近农地灌溉,不外排,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传送带装卸粉尘、堆场扬尘和运输扬尘以及食堂油烟。项目拟采取以下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堆场覆盖和装卸口洒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管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型饮食业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来自设备运转噪声。项目拟采取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使用低噪声设备。(2)在生产管理控制中保持设备良好运转状态,不增加不正常运行噪声。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振动筛出来的贝壳石子、沉淀池沉淀的泥质沉渣)和少量废油及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等。项目拟采取以下固废污染防治措施:(1)一般工业固废:原料砂中粗颗粒(含贝壳石子)经筛分后外售用作道路基础铺筑,沉淀池泥质沉渣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建筑施工单位用于道路地基填筑;(2)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机油废抹布及手套、实验室废液交由危废处置单位处置;(3)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5.地下水和土壤

项目可能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的途径有: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泄漏导致污染物对地下水、土壤造成的污染。

本项目危废间、生产车间、沉淀池防渗分区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区域设置为一般防渗区。在完善截排水沟、沉砂池等的硬底化防渗防漏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无地下水、土壤影响途径。

通过上述措施,在落实好防渗措施后,将对地下水、土壤造成影响将降至较低,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6.环境风险

项目拟采取以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废机油泄漏事故防范措施:地面、裙角作硬底化防渗处理,确保润滑油、废机油储罐有合适的盖子并且密封好。

2)火灾防范措施:危废暂存间的明显位置张贴禁用明火的告示,并在设置围堰,防止润滑油、废机油泄漏时大面积扩散,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器。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