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1-11 16:51:35
来源:雷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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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部规-2022-003

关于印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通知

雷农农〔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0日



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培育示范典型,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审查核实、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家庭农场管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家庭农场所在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或农垦职工), 年龄在18周岁或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示范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人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

  (三)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收支账本)。

  (四)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注册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示范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我市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并符合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牧养殖的,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并填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书,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治污工程必须符合养殖减排的要求;从事林业种植的需提供《林权证》,并符合国家关于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六)示范家庭农场应具有通过土地确权获得的承包土地,且权属明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照当前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申报之日起,承包、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权属无争议。

  (七)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污染检查、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查等常规业务,无拒不配合工作等不良记录。

  (八)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原则,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

  (九)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状态稳定。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以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6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药材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400头以上,羊年出栏8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奶牛存栏8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00只以上;水产养殖4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十)达到“五有”要求:

  1.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

  2.有设立家庭农场标牌;

  3.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管理制度,有较为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5.家庭经济效益高于普通农户。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查核实。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重点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等。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不少于7日。

  (五)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雷州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州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负责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垦生产队职工需再交农场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土地流转合同(农垦职工需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水域承包合同、林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业机械、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和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书;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八)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十)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相关证件材料,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初审时以实地考察方式进行核实。

  (十一)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或具有商标、专利、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十大名牌农产品、广东名特优新农产品等方面证明材料的,可作为优先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做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十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示范家庭农场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雷州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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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关于印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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