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雷州经济
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雷府规〔202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七届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招商项目准入程序,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化,促进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招商项目。其中,“园中园”招商项目按“园中园”招商项目入园流程执行(见附件5)。
第二条 经开区范围内所有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条 所有准入项目均须在雷州市进行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依法在雷州市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产业条件
1.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符合园区的产业发展、土地空间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要求。
2.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高危、高污、高耗、低效”项目进入。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不予准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投资产业之列项目的不予准入;对列入国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不予准入。
4.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来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优先。
(二)经济指标条件
入园项目须符合以下指标条件:
单位:万元/亩
第五条 项目准入流程
(一)项目初审
1.项目接洽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接洽工作,组织项目信息采集,包括项目方的经济、科技、行业及投资方等项目信息,进行分类档案管理,并根据入园条件和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审。
2.入园申请
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项目投资申请表(附件2);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初始发起公司财务信息(如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完税证明等);
(4)项目规划设计鸟瞰图、基本外观设计图;
(5)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公司及股东财力证明等);
(6)项目初始发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7)其他资料。
3.组织评估
一是经开区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并书面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1)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项目选址、用地开发强度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2)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的综合能耗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4)市税务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税收贡献、盈利水平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6)项目涉及其它有关事项,另行征求职能部门意见。
二是根据需要开展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是对需要进一步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二)项目评审和审定
通过初审后,应组织评审和审定。非重大招商项目,由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给予审定。重大招商项目(标准以《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招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雷府办函〔2021〕392号)文件为准,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由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联席会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通过审定准入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向投资方出具《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通知》(详见附件3)。
(四)通过审定准入的项目须在雷州市办理注册登记。
(五)通过审定准入的项目,投资方原则上应与经开区管委会或市政府签订相应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详见附件4)。
第六条 项目用地,依法采取网上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投资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开始投产的,须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支付违约金。
(二)投资方在约定的投产期限内未实现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指标的比例,须按差额部分5%支付违约金,如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投资方仍未完成该投资额,须继续按该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投资方投资强度符合约定要求。
(三)投资方从达产年开始,若未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达产税收指标,须缴交税收指标差额,用于补偿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四)对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在约定建设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或虽按期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协议约定额度80%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五)对分期投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协议约定额度80%的或超期未竣工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同时不再签订相关后续投资协议。
(六)项目达产后,若3年内产出强度、税收强度未达到协议约定值80%的, 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七)项目方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用途,不得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或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导致项目方原始股东对项目方持股比例低于51%,需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且书面同意。
第八条 项目退出机制
为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对以下不履行合同、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等圈地、囤地等行为实行项目退出机制。
(一)项目造成土地闲置的,由雷州市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项目方投产项目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用地准入产业类型、项目设计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及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要求项目方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约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行项目退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工业园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雷府〔202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流程图
2.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申请表
3.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通知
4.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5.“园中园”招商项目入园流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印发
原文下载: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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