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7-03 17:18:00
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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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

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雷府办〔2023〕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七届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2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

  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代建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为直接代建模式:指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代建模式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自身具备一定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

  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或省、市级及中央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涉及公共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

  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工程领域、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内河航道、港口桥梁码头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采用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使用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

  第八条  代建单位依法产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行业部门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登记管理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市投资评估中心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代建项目属地将代建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负责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向市代建管理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无争议纠纷的土地;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核发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核发代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对本单位负责的项目建设实施内控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供电、供水、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办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协助开展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工作;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

  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项目使用单位备案且对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负责代建项目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以及项目使用单位确认的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对组织编制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负责项目保修期保修管理工作,及时响应项目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协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十一落实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二落实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优化流程的项目,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并确认项目使用需求,在方案设计阶段确认建筑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并确认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筹措自筹部分的建设资金,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负责项目环评、规划、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的办理手续,负责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办理报建报批及验收等有关手续;

  参与审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对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的资金拨付审核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积极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参与工程中间验收、过程监督、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会同代建单位做好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整改;

  设置联络员制度,由专责工作人员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根据项目的功能需求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的选型及技术参数进行审定;

  对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拟采取直接代建管理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委托代建请示,经批准或批示后书面函告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与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代建项目管理委托书,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在签订委托书后应立即介入,协助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提请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技术、估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代建后,项目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代建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收支台账列出清单移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将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进行代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和省、市级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对于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试点改革范围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可试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严格进行限额设计,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对应项目估算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经过充分论证后,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核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经过充分论证后,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或代建控制价的最高限额。经相关审批部门核定概算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因项目建设期间人工、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概算审核部门委托市投资评估中心对概算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审核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因概算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采用直接代建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按照部门预算计划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职责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采用代建模式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资产和项目档案资料移交。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承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后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核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市政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按职责对行业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在代建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控制及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雷府办函〔2021〕206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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